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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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麗琴 、 劉飛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㈠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貴公司請求所載【年息依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未具體明確,請再確認。
二、債務人劉飛永為一般保證人,則請求其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