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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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2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麗琴 、 黃允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允靖僅為一般保證人,則請求其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違約金部分,請具體 陳明 「應償付日」為何?又「依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所指為何?(請提出具體金額,或具體陳明百分之一是否為年利率)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