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債權人饕客水產食品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湖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湖坊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人究為獨資亦或合夥,及負責人為何人、及債務人湖坊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誤寫,該裁定於108年4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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