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麗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否為㈠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貴公司違約金所載【年息依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付】未具體明確)。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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