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楊舒閔 兼法定代理 楊木川 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告 曾炳城
蘇哲緯 周可軒 吳恭麟 楊世良 曾朝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林新益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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