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高師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吟 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希望法院判決被告有何作為?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錢或物品?)。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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