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12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峰豪 (原名: 詹勝智 )即凱智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詹峰豪(原名:詹勝智)即凱智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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