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領取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游定宏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嘉玲 等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1,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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