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薛建興 被告 趙崇逸 上列被告趙崇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8號),經原告薛建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