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謝禮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國棟 、 謝國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