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禎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484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審易字第294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王禎祥犯竊盜罪,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王禎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20日下午2時26分許,在○○市○○區○○○○站內「Tomod's」店內,趁店內員工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擺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離去。嗣經店內員工發現上開商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案經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王禎祥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審易卷第4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鄭佩珊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23至24頁),復有本案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暨比對照片(見偵字卷第31、41至59頁)、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申登明細資料及刷卡紀錄(見偵字卷第33至3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見偵字卷第61、63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禎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取用他人之物品,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於本案犯行前近5年間均無任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前案紀錄之素行,犯後終能勇於承認錯誤並坦承犯行之悔悟態度,並於本院審理當日攜帶如附表所示其所竊得商品之價額表達欲賠償告訴人,且因告訴人當日未到庭,其嗣後已親自至告訴人之前開店家如數償還,顯見其有積極彌補告訴人之損失,參以被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數量,其危害情節尚非甚鉅,兼衡其動機、目的、犯行情節、所生危害程度,暨其自述初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沒有工作、家中沒有人待扶養,其已無其他家屬伴隨之家庭狀況、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一切情狀(見審易卷第44、4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審簡卷第7頁),並參酌被告犯罪情節尚輕,事後亦按其承諾主動將賠償金額持至告訴人店內賠付給告訴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審簡卷第9頁),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竊得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然考量被告已將該物之價值返還告訴人,並與告訴人確認已收到該筆款項等節,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於前揭刑事處罰外,並無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價值(新臺幣)1玻尿酸保濕凝露1瓶1,800元2Sato佐藤可舒美MSM加強錠1瓶1,300元3銀寶善存男性50+綜合維他命1瓶1,029元4銀寶善存男性50+綜合維他命1瓶1,029元5銀寶善存女性50+綜合維他命1瓶1,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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