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家暴罪之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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