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聲請人 張玉樺 (原名 張玉歐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玉樺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玉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免責,嗣債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53號裁定抗告駁回,並經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及102年度消債抗字第53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從而,本件既有聲請人所稱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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