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906號原告 王明生 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被告易鴻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4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