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慶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柒佰零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慶聰於民國95年3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266,701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