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6號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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