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第十四屆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7條,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該法人捐助章程云云。
三、經查,依前揭說明,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財團法人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需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始得變更其組織,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本身並非其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與法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