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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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 周安雄 (即周 陳玉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3月3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5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63│││01│││││││├─┼───────────────┼──────────────┼────┼───┼────┼───┤│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663│││02│││││││├─┼───────────────┼──────────────┼────┼───┼────┼───┤│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337│││03│││││││├─┼───────────────┼──────────────┼────┼───┼────┼───┤│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