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張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2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0001│立全機電工程有│第一商業銀行 竹北 │102年6月4日│580,000元│EB0000000││││限公司 蔡斐琦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