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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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三六八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三六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為警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二十二時許在臺中縣○○鎮鎮○街○段○○○號(聲請書誤植為二三六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七公克),係屬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七公克)係查獲之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