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5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朱字鍺 (即 朱武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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