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760號
上訴人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履行協議內容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