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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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羅文台 再審被告 張寶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9月26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之1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羅文台與再審被告張寶娥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於107年9月26日以106年度家訴字第64號作出判決,嗣後兩造均提起上訴,嗣後於108年6月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1號駁回兩造上訴在案,該案已於108年6月4日確定,有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4號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嗣後再審原告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8月13日以108年度再易字第1號駁回再審之訴,且不得上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98之1條規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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