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卓明欽選任辯護人黃靖閔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明欽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卓明欽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檢察官將人犯送審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過失重傷害罪嫌部分,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除了強制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下同)160萬元外,被告等再給付被害人260萬元,有調解書可參,被告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相關證人、證物業已經警方、檢察官調查、偵訊,當無串證、滅證之虞,被告否認主觀上明知開車撞傷人而離開現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犯罪,將來由法院適當評價即可,無須採取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手段,且肇事逃逸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被告案發當時有以手機撥打119協助救護,請鈞院向119報案中心調閱通聯紀錄,被告目前離婚,尚有一名讀國小的子女,仰賴其扶養照護,被告既然願意坦然面對司法審判,自無逃亡之事情,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核聲請意旨及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有理由,爰准予被告於取具保證金額五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但被告於覓保期間內,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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