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鄭忠志
陳韻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一六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
四時許,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參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蔡東晏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