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和永興興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二、一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和永興興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
之外國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
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