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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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二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0一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增列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同
年月十七日止,連續僱用女工 王招蓉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七十
七條之規定論處。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又證人
王招蓉已於警訊時證稱其係自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