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鴻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叁佰壹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佰陸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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