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三八號
上 訴 人 乙○根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根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參拾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