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妤(已歿)
吳鎔丞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 律師被告 郭怡伶 選任辯護人 林立 律師
連家緯 律師被告 林晢愷 選任辯護人 鄒易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300號、111年度偵字第33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冠妤、吳鎔丞、郭怡伶、林晢愷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葉富華蔣嚴鋒陳蓬哲劉永泉陳語葳李雨柔 (以上被告均由本院另行審結)、林冠妤(已歿,下同)、吳鎔丞、郭怡伶、林晢愷等10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老闆」等成年上游盤商人員,均知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等證券相關業務,竟仍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6月起至110年8月5日止,陸續以「可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瑞昱 國際 有限公司」等名義,從事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證券商業務,並以電話行銷等方式對外招攬業務(本案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所載),其分工係由被告葉富華擔任實際負責人,被告蔣嚴鋒、陳蓬哲、劉永泉、陳語葳、李雨柔、林冠妤先後招攬擔任電話行銷人員,以從事未上市(櫃)股票之推介及銷售業務,其等推介及銷售模式係先由葉富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陳老闆」約定,自「陳老闆」處取得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及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等不實宣傳資料,再由被告葉富華教導蔣嚴鋒、陳蓬哲、劉永泉、陳語葳、李雨柔、林冠妤等人行銷話術,由被告蔣嚴鋒、陳蓬哲、劉永泉、陳語葳、李雨柔、林冠妤作為電話行銷人員依據葉富華所提供之電話流水編號表,透過電話行銷,並將上開宣傳資料寄予投資人,向不特定人販賣未上市、櫃股票,使附表一所示之 蔡淑蔚王淑蘋張芸勻韋亞富葉治明王嘉文吳玉雯陳博涵李權哲曾瑞成葉文宏陳俊翔林翠婉翁瑋堂 、張 瑞瑜陳靜綾蔡幸蓁陳永華黃慧珍蕭啟弘羅月琴黃嘉順廖經玄蔡麗紅李軒緯許錫倫廖枝旺 等投資人,分別以附表一所示價格購買附表一所示股票,並以附表一所示匯款方式交付股款(另案被告 張詠翔朱柏維李培華林怡君王聰明蔡賀鈞楊秉霖吳芫禎 等人提供人頭帳戶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非法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業務,俟附表一所示投資人購入公司股票後,再由被告郭怡伶、林晢愷依被告吳鎔丞指示,由被告郭怡伶負責查帳,通知被告林晢愷提領前開投資人所匯入款項後,繳回被告葉富華經營之前開公司。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0年8月4日至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7樓之2即被告葉富華承租之辦公室,以及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即被告葉富華居處內執行搜索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10人均係違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論處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又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四、經查:㈠被告林冠妤部分:
查本案經公訴人於111年8月17日提起公訴,於同年8月30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林冠妤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2年1月31日死亡等情,此有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30日新北檢增書110偵28300字第1119093555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林冠妤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就被告林冠妤被訴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㈡被告吳鎔丞、郭怡伶部分:
⒈被告吳鎔丞、郭怡伶與另案被告 林瑩思黃宏彬蔣嘉麒
謝鎮宇李其霖 、林晢愷、王聰明、 陳韋霖 、林怡君、 洪立人 、蔡賀鈞、楊秉霖、吳芫禎、 楊承憲 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自107年2月起,由被告吳鎔丞出資籌組,另案被告黃宏彬擔任管理一線話務即開發機房,李其霖、謝鎮宇、蔣嘉麒則負責二線話務即業務機房,被告郭怡伶、另案被告林瑩思擔任行政,另案被告陳韋霖、林怡君、洪立人、蔡賀鈞、楊秉霖、吳芫禎提供名下如附表二所示銀行帳戶供收取款項,再依指示提領帳戶內現金;另案被告楊承憲基於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805室、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3巷37號3樓、南京東路2段50號5樓等址負責安裝閘道器、節費設備。機房人員依被告吳鎔丞提供之手機門號流水編號隨機撥打予不特定人。對外自稱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名義,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不特定人招攬稱:附表二「買賣股票名稱」欄所示未上市(櫃)公司前景看好,購買各該公司股票必可獲利等語,使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同意以附表二所示金額,購入附表二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於客戶同意購買時,先代客戶辦理股票過戶手續,再以郵寄或親自交付之方式辦理股票交割,並指示客戶分別匯款至所使用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以此方式至少居間、代理如附表二所示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而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各投資人所購買之股票標的、匯款日期、金額及指示之匯款帳戶詳如附表二)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289、5405、12656、14011、16052、21893、24593、24594、28059、31705、36320號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21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經該院於同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金易字第5號分別判處被告吳鎔丞有期徒刑6月、被告郭怡伶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附條件,經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一)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被告吳鎔丞、郭怡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金易字卷一第431至451頁、金易字卷二第209至235、199至203頁)。
⒉被告吳鎔丞於本案警詢時供稱:我曾經與 永逸 投資顧問有限
公司的JACK(即「葉富華」或「 葉富台 」)有合作關係,我提供給他們(即「葉富華」或「葉富台」)帳戶及客戶名單,另案被告張詠翔、朱柏維、李培華、王聰明、林怡君、蔡賀鈞等人是人頭帳戶的帳戶開戶人及幫忙臨櫃提領大額新臺幣【下同】50萬以上之提款人,提領現金後再交付給被告 林皙愷 ,被告林皙愷拿到錢後再交給我之前公司的會計即被告郭怡伶,被告郭怡伶拿到後,會從中扣掉帳管費一張未上市股票2,000元,再請被告林皙愷將剩下的錢拿去給實際上賣出去的公司(包括被告葉富華),我是將現金交付給實際賣出的公司或個人,我只有從中每賣出1張未上市股票經過該帳戶從中抽2,000元帳管費用,被告林皙愷是我公司員工,負責外務(人頭帳戶臨櫃提領現金後拿回及事後送款),被告郭怡伶是公司會計,負責查帳及記帳等語(見偵字第33118號卷一第406至407、409頁),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我在本案主要的工作是匯款、收付股款、交付股款給被告葉富華,期間是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沒有固定的工作地點,我有提供另案被告林怡君、蔡賀鈞、張詠翔、王聰明、李培華、朱柏維的帳戶之帳號予被告葉富華的聯絡人,這些帳戶是提供匯入股款所使用的帳戶,我會請被告郭怡伶去查詢帳戶有無股款匯入,再請被告林皙愷去取款,之後我再將此款項交給被告葉富華所指定交付的人,我知道這是與永逸投顧公司有關,這家公司是被告葉富華他們所使用的公司名稱,前案一判決内所載「外場」就是本案永逸投顧公司。我在前案一有從事股票居間及收付股款的業務,期間是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我在該案收付股款使用與本案相同的人頭帳戶,其中一公司也是永逸投顧公司等語(見易字卷一第415至417頁);於前案一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於107年至109年間負責幫忙介紹人頭帳戶,「本場」是 阿達 那裡下面直接管人的地方,「外場」就是別人做股票委託我出名單,不論是「本場」或「外場」,我提供名單跟 金流 ,金流的人頭帳戶基本上是同行或中人(人頭帳戶的提供人)介紹,像另案被告王聰明他們就是互相介紹的,被告林晢愷是我請的,他負責外務,會自己去尋覓帳戶,若帳戶所有人願意再賺一些介紹費,就會找更多人頭提供帳戶,或是人家介紹給我,我轉介給被告林晢愷,被告林晢愷負責後端領錢後交給被告郭怡伶,再由被告郭怡伶看要將錢交給誰並負責查帳等語(見易字卷二第289、297、310、318至319頁)。
⒊被告郭怡伶於本案警詢時供稱:108年年初左右,被告吳鎔丞
夫妻介紹我去被告吳鎔丞公司擔任會計,公司是販賣未上市股票買賣,老闆是被告吳鎔丞,我負責上網查帳後,交代被告林皙愷今天要聯絡哪個帳戶所有人陪他去臨櫃提款將現金拿回來交給會計,會計再交給老闆,人頭帳戶是1本每個月2萬元,臨櫃提款車馬費1,000元,這些錢是被告吳鎔丞支付後跟我講,我拿錢給被告林皙愷,被告林皙愷再將現金交付給人頭帳戶所有人等語(見偵字第33118號卷一第422至424頁),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於000年0月間至109年12月初從事本案的工作地點都在臺北市忠孝東路的永春捷運站附近的辦公室,我的工作内容是幫忙查帳,如果有客戶匯款,業務會透過通訊軟體訊息請我幫忙查有無入帳,我也負責把外務即被告林皙愷領的錢清點完,扣除1張股票1,000元或2,000元的手續費後,再請被告林皙愷送款給「Jack」,我於前案一也是在上開地點工作,也是把被告吳鎔丞要的款項扣完之後,將錢交給被告吳鎔丞所指定的人等語(見金易字卷一第418至419頁);於前案一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於000年00月間開始上班,老闆是被告吳鎔丞,被告吳鎔丞每月初會固定拿現金5萬元薪水給我,公司主要是賣未上市股票,我主要負責協助公司查帳,公司有業務會先跟客戶推銷未上市股票,客戶若有購買意願,會由我提供中人帳戶給業務,由業務提供該帳戶給客戶匯款,客戶若匯款到該指定帳戶後,業務則會再通知我入帳,我便登入該帳戶網路銀行進行查帳,確認是否收到款項及金額後向業務回報,另錢入帳累積到一定額度,我就會請被告林晢愷去領出來,若要提領的金額太高,就由被告林晢愷聯絡中人去提款,被告林晢愷領完錢後會將錢交給我,我會看這筆錢是由哪一場業務經手推銷的,再請被告林晢愷將現金送交給該場場主,被告吳鎔丞的公司有自己的業務,簡稱本場業務,但被告吳鎔丞也會跟其他場業務配合,每個場所用的帳戶並不相同等語(見金易字卷二第239至241、256、260至262、269至271頁)。
⒋依被告吳鎔丞、郭怡伶上開供述內容,可知被告吳鎔丞自000
年0月間某時起至000年0月間某時止;被告郭怡伶自108年年初某時起至109年12月初某時止,均係基於同一非法經營證券商業務之犯意,與被告林晢愷等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以相類模式及手法持續共同實行銷售未上市(櫃)股票之複數行為,且被告吳鎔丞、郭怡伶於前案一共同經營銷售如附表二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中部分亦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共同經營銷售如附表一所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相同,足認檢察官於本案及前案一起訴關於被告吳鎔丞、郭怡伶之犯罪事實,均係其等分別自前揭時間起,與被告林晢愷等人共同非法經營證券商業務之行為;而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所謂「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本案被告吳鎔丞、郭怡伶被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一所示被告吳鎔丞、郭怡伶被訴之犯罪事實應為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公訴人就被告吳鎔丞、郭怡伶同一犯行復向本院起訴,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於不同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吳鎔丞、郭怡伶被訴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㈢被告林晢愷部分:
⒈被告林晢愷與另案被告 劉威辰簡仲東陳予翎朱弘儀
陳瑞昇游順柏萬韋麟 、陳韋霖、 郭志謙張凱鈞柯喬偉李志仁陳柔言高靖翔許明志 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依法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相關業務,竟自109年起至110年3月24日止,與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掩飾或隱匿特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組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罪集團,並分別為推銷、盤商收購並提供股票、收款過戶等集團分工,共同為有價證券買賣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相關業務,該犯罪集團為隱藏犯罪所得及金流軌跡,由另案被告簡仲東、陳予翎分別提供其等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密碼供另案被告劉威辰使用,另案被告劉威辰為集團中之股票盤商,負責收購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股票,再指揮推銷、帳房及車手團隊為兜售、過戶、轉帳、取款等事宜。以另案被告陳瑞昇為首,由另案被告陳柔言、高靖翔、游順柏、萬韋麟、林晢愷、陳韋霖、郭志謙、張凱鈞、柯喬偉、李志仁、許明志等人所組成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帳房及車手集團,另案被告陳瑞昇為該帳房之總管理者,指派集團內部成員工作;另案被告陳柔言負責轉帳、記帳、股票過戶;另案被告高靖翔負責指派車手 面交 股票或提領贓款;另案被告游順柏、萬韋麟、林晢愷、郭志謙、陳韋霖為車手負責面交股票、收取現金、提款;另案被告 許明忠 及李志仁負責繳納稅額、傳遞資料;另案被告張凱鈞及柯喬偉負責在外收購人頭帳戶供帳房使用。另由另案被告朱弘儀與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人組成之推銷集團,另案被告朱弘儀負責培訓推銷之話術、提供教戰手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業務人員以「 王家豪 」、「 李明遠 」、「 蔣富成 」等假名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義,隨機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民眾推銷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之股票,並與附表三所示 戴代珍 等人約定以附表三所示價格交易附表三所示數量之未上市股票,再指定附表三所示戴代珍等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匯入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由被告林晢愷、另案被告游順柏、萬韋麟、郭志謙、陳韋霖等人依另案被告高靖翔之指示提款,或前往指定之地點並由被告林晢愷、另案被告游順柏、萬韋麟、郭志謙、陳韋霖等車手面交股票並取款,以此等分工之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169號、110年度偵字第12680、13219、13221、132
22、13223、13228、13229、17746、20313號提起公訴,於110年7月21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二)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被告林晢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金易字卷一第293至308、31至32頁)。
⒉被告林晢愷於本案警詢時供稱:我曾經聽我們老闆即被告吳
鎔丞說過他有跟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合作,我們公司有販售「倢通科技」、「科菱科技」、「 銓鼎 科技」、「正能光電」、「銀泰佶」等未上市公司股票,投資人將錢匯入人頭帳戶後,被告吳鎔丞及會計即被告郭怡伶會通知我去提款,我負責聯絡帳戶所有人臨櫃提款後,我將現金拿回來給被告郭怡伶,被告郭怡伶再請示被告吳鎔丞如何分配,業務的部分分配後,再交給被告吳鎔丞,人頭帳戶是1本每個月2萬元,臨櫃提款車馬費1,000元,這些錢是被告吳鎔丞支付,我跟被告郭怡伶拿錢後再現金交付給人頭帳戶所有人等語(見偵字第33118號卷一第434至437、446至451頁),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自108年6月起至109年12月9日止從事本案行為,我的老闆是被告吳鎔丞,工作地點與被告郭怡伶在同一個地方,我的工作是待被告郭怡伶查帳後,我再聯絡車手去取款,取完款之後再將款項交給被告郭怡伶,被告郭怡伶會與被告吳鎔丞談好款項分配,將款項扣除後交給我,我再依被告吳鎔丞指示將款項交給「Jack」等語(見金易字卷一第420頁);於前案二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自107年加入被告吳鎔丞所屬集團的外務人員,公司經營標的是販賣未上市股票,我的工作是提領民眾購買未上市股票的錢,若提領額度大於50萬,我就會帶同開戶人一起去提款,107年至109年12月9日都是會計即被告郭怡伶指揮通知我前往提款,每當我領完錢後,就會將錢拿回辦公室由被告郭怡伶清點分配,被告郭怡伶會將錢分成給本場、外場的數量,待下班前,將錢當面交給被告吳鎔丞等語(見金易字卷二第355、364、367至373、377至382、398至399頁)。⒊依被告林晢愷上開供述內容,可知被告林晢愷自107年間某時
起至109年12月9日止,係基於同一非法經營證券商業務之犯意,與被告吳鎔丞、郭怡伶等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以相類模式及手法持續共同實行銷售未上市(櫃)股票之複數行為,足認檢察官於本案及前案二起訴關於被告林晢愷之犯罪事實,均係其自前揭時間起,與被告吳鎔丞、郭怡伶等人共同非法經營證券商業務之行為,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本案被告林晢愷被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二所示被告林晢愷被訴之犯罪事實應為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公訴人就被告林晢愷同一犯行復向本院起訴,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於不同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林晢愷被訴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旻汝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附表一:
編號投資人業務員名銜(化名)付款時間付款金額(新臺幣)付款方式/匯入帳戶未上市(櫃)股票公司名稱股數1李軒緯「 周彥騰 」110年4月15日17萬8000元匯款/同案被告吳芫禎 玉山 帳戶合碩科技2張2蔡淑蔚「周彥騰」110年3月23日17萬8000元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人頭戶部分另由警偵查)合碩科技2張3王淑蘋「 呂名豪 」110年3月26日28萬8000元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人頭戶部分另由警偵查)合碩科技4張4廖經玄「 林雨蕎 」110年2月24日、110年3月25日、110年5月15日、110年6月29日共103萬7000元匯款/同案被告楊秉霖聯邦帳戶倢通科技10張合碩科技4張5廖枝旺「 方綵芯 」110年4月1日110年5月19日、445萬元匯款/同案被告 吳芫禎玉山 帳戶合碩科技58張6葉文宏「榮-理財諮詢」110年3月25日89萬元現金在宜蘭縣○○鄉○○路0段0號之全家超商交付某不詳男子合碩科技11張7陳永華「 林易宏 」109年6月24日44萬5000元匯款/同案被告林怡君 兆豐 帳戶銀泰佶生物科技31張109年9月15日、110年7月28日74萬5000元匯款/同案被告蔡賀鈞國泰帳戶8蔡幸蓁「 林宇蕎 」109年2月19日42萬5000元匯款/同案被告張詠翔彰銀帳戶科菱科技10張109年5月8日、109年5月19日、109年8月12日、109年9月29日43萬8000元匯款/同案被告王聰明富邦帳戶銀泰佶生物科技18張44萬5000元匯款/同案被告蔡賀鈞國泰帳戶109年12月11日29萬4000元現金在桃園市復興區角板山OK超商交付某不詳男子亞迪公司3張9曾瑞成「 陳筱莉 」000年0月間60萬8000元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人頭戶部分另由警偵查)銓鼎科技8張10翁瑋堂「 彭成遠 」109年3月16日、109年5月7日131萬2000元匯款/同案被告王聰明富邦帳戶科菱科技22張11陳靜綾「林易宏」109年5月6日85萬元匯款/同案被告王聰明富邦帳戶科菱科技11張109年6月18日27萬元匯款/同案被告王聰明富邦帳戶銀泰佶生物科技6張109年9月17日13萬5000元匯款/同案被告蔡賀鈞國泰帳戶109年9月4日、110年1月18日72萬3000元匯款/同案被告楊秉霖聯邦帳戶倢通科技12張12蕭啟弘「 陳庭瑋 」109年12月7日、110年1月5日52萬2000元匯款/同案被告蔡賀鈞國泰帳戶倢通科技7張13林翠婉「 陳芝莉 」109年7月24日44萬5000元匯款/同案被告林怡君兆豐帳戶銀泰佶生物科技6張14李權哲「文傑」108年6月21日38萬元匯款/同案被告李培華中信帳戶銓鼎科技5張15陳博涵「林易宏」108年11月8日、109年1月9日104萬8000元匯款/同案被告朱柏維台新帳戶正能光電27張16 張瑞瑜張文祥 」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13日76萬2000元匯款/同案被告王聰明富邦帳戶科菱科技12張109年6月4日、109年9月11日54萬元匯款/同案被告王聰明富邦帳戶銀泰佶生物科技7張17吳玉雯「 郭力榮 」109年11月23日、109年11月25日189萬9000元現金在台北市大同區京站附近咖啡館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柯志方 」男子倢通科技35張110年4月22日、110年7月1日170萬元現金在台北市大同區京站附近咖啡館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柯志方」男子翰聯科技24張18王嘉文「 劉建民 」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30日87萬元匯款/對方指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人頭戶部分另由警偵查)倢通科技11張19羅月琴「 陳冠融 」109年11月26日、110年1月29日89萬元匯款/同案被告蔡賀鈞國泰帳戶合碩科技8張110年7月15日60萬元匯款/同案被告楊秉霖聯邦帳戶翰聯科技11張110年4月6日139萬8000元匯款/同案被告吳芫禎玉山帳戶倢通科技22張20黃慧珍「陳庭瑋」109年10月28日69萬6000元匯款/同案被告蔡賀鈞國泰帳戶倢通科技9張21張芸勻「 鄭文傑 」110年1月22日、110年3月5日60萬元現金在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段000號交付不詳男子倢通科技8張22葉治明「郭力榮」109年11月2日69萬6000元匯款/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人頭戶部分另由警偵查)倢通科技9張23陳俊翔「陳庭瑋」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17日、110年1月19日356萬4000元匯款/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人頭戶部分另由警偵查)倢通科技54張24蔡麗紅「彭成遠」109年9月16日69萬元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人頭戶部分另由警偵查)倢通科技9張109年10月22日34萬元匯款/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人頭戶部分另由警偵查)倢通科技4張109年10月23日34萬元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人頭戶部分另由警偵查)倢通科技4張110年2月23日104萬4000元匯款/同案被告楊秉霖聯邦帳戶倢通科技18張110年3月23日178萬元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人頭戶部分另由警偵查)合碩科技22張110年6月22日147萬4000元匯款/同案被告王聰明富邦帳戶合碩科技22張25黃嘉順「林雨蕎」110年1月22日87萬元匯款/同案被告楊秉霖聯邦帳戶倢通科技11張110年3月5日27萬元匯款/同案被告楊秉霖聯邦帳戶合碩科技3張26韋亞富「彭成遠」109年3月20日、109年5月11日131萬2030元匯款/對方指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人頭戶部分另行由警偵查)科菱科技22張27許錫倫「 呂明豪 」110年4月9日、110年6月25日116萬8000元匯款/同案被告吳芫禎玉山帳戶合碩科技16張附表二:
編號投資人假冒公司名稱業務員匯款日期匯入銀行帳戶匯款金額買賣股票名稱提款人1 陳靖霖 創鑫國際有限公司 江全忠 109.05.25彰化商業銀行 吳俊育 00000000000000174,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2陳靖霖創鑫國際有限公司江全忠109.07.1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怡君0000000000000087,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3邱士恩華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怡如 吳欣怡 109.07.2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韋霖000000000000336,000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韋霖4林義結華威創投 王家正 109.07.22 同上 588,000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韋霖5 陳宜琳 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明遠109.07.22同上414,000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6 張秀雲 陳永文 109.07.22同上212,000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7洪文棋合鼎國際 廖新富 109.07.23兆豐商業銀行林怡君00000000000450,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8 陳李泉 華鼎國際創投股份有限公司 張凱傑 109.07.2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韋霖000000000000192,000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9陳宜琳福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明遠109.07.28同上552,000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10陳美雲華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張志維 109.07.29同上106,000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11林子欽華鼎國際創投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文林建宏109.08.04同上424,000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12 宋義妹 華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永恩 109.08.07同上212,000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13章又龍精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鄧至誠 109.08.11彰化商業銀行洪立人000000000000108,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14陳美雲華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志維109.08.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韋霖000000000000212,000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15呂秀珠華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欣怡109.08.24同上560,000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16宋義妹華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永恩109.08.25同上424,000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17 陳成都 翁婉如 109.08.31同上216,000亞宙數位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18章又龍精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鄧至誠109.08.31彰化商業銀行洪立人000000000000216,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19黃景輝華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郭夢唐 109.09.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韋霖000000000000106,000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20章又龍精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鄧至誠109.09.10彰化商業銀行洪立人000000000000324,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21 翁碧青 啟航創投 王奕晨 109.09.11兆豐商業銀行林怡君00000000000900,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怡君22 康淑貞 精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陳宥彬 109.09.2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怡君00000000000000440,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23 戴秀琴 創鑫國際有限公司江全忠109.10.下旬面交87,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蔣嘉麒24章又龍精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鄧至誠109.10.20彰化商業銀行洪立人000000000000864,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立人25 徐昌鑫 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李心寧 109.10.2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蔡賀鈞0000000000001,044,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賀鈞26康淑貞精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宥彬109.10.2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怡君00000000000000440,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27陳靖霖創鑫國際有限公司江全忠109.10.23永豐商業銀行蔡賀鈞0000000000000045,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28徐昌鑫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李心寧109.10.23面交348,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翁碧青啟航創投王奕晨109.10.31華南商業銀行 賴根彬 000000000000431,29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根彬30洪文棋合鼎國際廖新富109.11.04華南商業銀行賴根彬000000000000360,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31戴秀琴創鑫國際有限公司江全忠109.11.11面交87,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蔣嘉麒32 林靜芳 啟航創投 黃國書 109.11.12華南商業銀行賴根彬00000000000090,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33洪文棋合鼎國際廖新富109.11.13華南商業銀行賴根彬000000000000180,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34康淑貞精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宥彬109.11.16面交720,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羅月琴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冠融109.11.2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蔡賀鈞000000000000870,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6 林育璇 創鑫國際有限公司江全忠109.11.30永豐商業銀行蔡賀鈞00000000000000261,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晢愷37林靜芳啟航創投黃國書109.12.18華南商業銀行賴根彬00000000000090,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8陳靖霖創鑫國際有限公司江全忠109.12.21華南商業銀行賴根彬000000000000180,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9徐昌鑫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李心寧109.12.22面交690,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徐昌鑫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李心寧109.12.30華南商業銀行賴根彬0000000000006,810,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林育璇創鑫國際有限公司江全忠110.01.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陳政瑞 000000000000219,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42徐昌鑫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李心寧110.01.19聯邦商業銀行楊秉霖000000000002,436,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林育璇創鑫國際有限公司江全忠110.01.25聯邦商業銀行楊秉霖00000000000270,000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44羅月琴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冠融110.01.29聯邦商業銀行楊秉霖00000000000528,000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徐昌鑫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李心寧110.03.11面交360,000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6陳靖霖創鑫國際有限公司江全忠110.03.2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陳莆生 00000000000086,000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7林育璇創鑫國際有限公司江全忠110.04.05同上258,000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羅月琴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冠融110.04.06玉山商業銀行吳芫禎0000000000000712,000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徐昌鑫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李心寧110.06.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何逸銘 000000000000534,000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羅月琴永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冠融110.07.1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何逸銘000000000000600,000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匯款或交付款項之時間購買未上市股票之公司名稱購買之股票張數價格(新台幣)匯入人頭帳戶或交付車手證據備註1戴代珍109年11月4日上午9時許強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6張35萬6,000元(未實際交付)交付給車手被告郭志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案資料、LINE對話紀錄、股票正本因被害人戴代珍大額提款遭因銀行通報,由警方攔截,故未實際交付35萬6,000元2陳宜琳109年4月29日109年4月30日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1日109年7月22日109年7月28日 霍普金 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張30張7張216萬元360萬元96萬6,000元000-000000000000( 周仕軒 之帳戶)000-000000000000( 裘有濰 之帳戶)000-000000000000(被告陳韋霖之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周仕軒、裘有濰、陳韋霖均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年度偵字第17424號起訴。3宋義妹109年8月7日上午8時36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19分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張63萬6,000元000-000000000000(被告陳韋霖之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武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報案記錄、LINE對話紀錄4 湯雅筑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9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9分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詳360萬元000-000000000000( 周紀均 之帳戶)000-000000000000(被告陳韋霖之帳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報案記錄、LINE紀錄周紀均提供帳戶涉及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020號起訴5 李維軒 109年7月30日16時37分(訂金轉帳)109年8月4日109年10月7日(現金交付)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張41萬4,000元000-000000000000(匯款訂金2,000元,周仕軒之帳戶)現金交付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報案記錄、LINE對話紀錄6 李純美 109年7月16日上午10時34分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30分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張276萬000-000000000000(周仕軒之帳戶)000-000000000000(被告陳予翎之帳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報案記錄、LINE紀錄7 馮珮芝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4分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欲購入10張(每張保證金2,000元,僅匯款保證金)2萬元000-000000000000(周仕軒之帳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報案記錄、LINE紀錄被害人馮珮芝未完成交易,僅支付保證金8 陳志傑 110年1月5日上午9時許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張18萬6,000元000-000000000000( 曾昱維 之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記錄、LINE對話紀錄提供帳戶部分由警另行移送9 高睦耕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4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7分丰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張15萬2,000元000-000000000000( 蔡盛武 之帳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報案記錄、LINE紀錄提供帳戶部分由警另行移送10 莊俊彥 109年11月3日109年12月4日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張69萬現金交付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案資料、LINE對話紀錄、109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1 林瑞宏 109年7月8日丰彩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張17萬6000000-000000000000(裘有濰之帳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記錄、LINE對話紀錄12 林子鈞 109年5月26日109年6月11日奧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張44萬000-000000000000(裘有濰之帳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記錄、LINE對話紀錄13 林石秀白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109年9月15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2月24日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強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20張36張216萬388萬8,000元000-000000000000( 周雅慧 之帳戶)000-000000000000(被告陳予翎之帳戶)000-000000000000( 陳冠伶 之帳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記錄、LINE對話紀錄提供帳戶部分由警另行移送14 王佳 以109年11月3日109年12月4日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36分110年2月3日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0張717萬6,000元000-000000000000(陳冠伶之帳戶,匯款234萬6,000元)其餘現金交付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案資料、LINE對話紀錄、股票照片提供帳戶部分由警另行移送15 周明聰 109年11月3日109年12月4日110年1月13日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4張55萬2,000元000-000000000000(陳冠伶之帳戶匯款27萬6,000元)其餘現金交付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案資料、LINE對話紀錄提供帳戶部分由警另行移送16 莊季蓉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8分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8萬8,000元000-000000000000( 藍毓程 之帳戶)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記錄、LINE紀錄提供帳戶部分由警另行移送共2,966萬4,0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