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鄭雙圈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瑞宏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貳拾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
  壹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壹仟元,尚欠壹仟貳佰壹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新竹縣水瀧段第940地號、第988地號、第
  99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暨補正民事起訴
  狀中所述附件一所載之土地,並提出準備書狀(須提出原告
  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