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2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郭筠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與被告即債務人間之清算事件
,於98年4月14日所編造之債權表,業於民國99年7月24日確定
,而被告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亦經本院裁定不免
責確定,原告自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0條聲請對被告即
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本件是否有訴訟之必要,原告應具狀表示意
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