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2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徐健銘
被   告  陳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25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被告得以原告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
環動用借款,並應按期還款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利息
,如未按期繳款或契約已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則延滯期間之利
率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被告自100年3月25日未依約還
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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