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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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梅花板手壹支、螺絲起子壹支、套筒壹組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銘逢於民國102年3月中旬、同年5月4日中午12時45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號後方空地,涉犯竊盜案件,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查獲,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偵字第66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梅花板手、螺絲起子各1支及套筒1組等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上開梅花板手、螺絲起子各1支及套筒1組等物,為被告陳銘逢所有並供其犯加重竊盜罪所用之物,業經其於警詢中供明在卷(見警卷第6頁),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至3頁),而上開加重竊盜案件亦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6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聲請人單獨聲請將上開扣案之物品予以沒收,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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