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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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02號原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南貝 原告與被告青雲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49,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