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3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37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370號債權人 梁文清 債務人 梁景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景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於聲請狀略述請求之原因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參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