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89號)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私行拘禁剝奪他人│以非法方法剝奪他│傷害罪│││行動自由罪│人行動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12日至13│94年9月20日至21│94年8月12日、13│││日│日│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912號│第7912號│第7912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585│95年度訴字第585│95年度訴字第58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3日│96年4月3日│96年4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585│95年度訴字第585│95年度訴字第585││││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7月18日│96年7月18日│96年7月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易科罰金,以銀│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元300元折算1日│元300元折算1日│└───────┴────────┴────────┴────────┘┌───────┬────────┬────────┬────────┐│編號│4│││├───────┼────────┼────────┼────────┤│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4年11月30日及同│││││年12月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912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585││││││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585││││││號││││確定├───┼────────┼────────┼────────┤││判決確│96年7月1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