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UC0000000、AD0000000、UC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等5張支票退票理由單。
二、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依台端聲請狀所示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請釋明請求依據為何?並請提出更正後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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