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重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處罰人  甲○○
          戶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街○○○號2
           樓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中華民
國96年8月24日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657號處分罰鍰,因無力繳納
罰鍰,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657
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 周香婷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聲請機關處分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在案,
經申請分期繳納,一期為3,000元共分為二期,雖於民國96
年10月8日繳納第一期罰鍰,惟於第二期繳納罰鍰時,被處
罰人卻因無力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4項
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罰鍰易以拘留申
請書及執行通知紀錄各乙份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
納之罰鍰為3,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
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之,爰易處拘留3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 民  國 97 年1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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