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13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花小字第13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23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黃安琪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
參萬伍仟 玖佰 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