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88號
原   告 永三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加茂景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月26日上
午9時44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若開庭前兩造已達成和
解,並履行完畢,請原告速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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