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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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花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7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花小字第13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黃安琪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其中
陸萬壹仟貳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
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