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737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4號,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意旨以:被告所為係犯業務侵占罪云云,顯不可採,應予駁回。
三、被告未具任何理由(於本院準備期日初則否認各項犯行,嗣於同一期日則承認原判決所認定之各項犯行,復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無何上訴理由,願意為其過錯負責等語),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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