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
乙○○兼上二人共同戊○○訴訟代理人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