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460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志雄 、 王志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依契約繳款視為為全部到期契約條款。
一、債務人王志雄、王志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