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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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5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志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萬2,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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