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5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志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萬2,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