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960號
原告 王元諾
被告極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銘
訴訟代理人 徐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起訴時被告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