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侵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代號AB000-A110291B)
(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2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男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即本院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53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向乙女、丙男支付損害賠償。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男(代號AB000-A110291B,姓名年籍詳卷)與乙女(代號AB000-A110291,民國94年3月底生,姓名年籍詳卷)前為同事關係,進而交往。甲男明知乙女就讀高一,年僅15歲、未滿16歲,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1、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在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地點,未違反甲女意願,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方式,與甲女為性交行為,共3次。
2、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在附表編號4所示地點,未違反甲女意願,以附表編號4所示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1次。
(二)案經乙女及丙男(即乙女之父,代號AB000-A110291A,姓名年籍詳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1、被告甲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2、告訴人乙女於偵訊時、告訴人丙男、證人AB000-A110291C(即乙女之母、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時之證述、案發地點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臺中市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告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備隊受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刑事答辯狀附件: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0年9月11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00093888號函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11日刑生字第1100093888號鑑定書、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性侵害案件胚胎採證監管紀錄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書、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3罪,各願受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又犯同法第227條第4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並應依調解程序筆錄所載條件履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4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附表:
編號發生時間發生地點行為1110年2月27日23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宮」外女用公廁內甲男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抽動之方式為性交行為1次2110年2月28日13時30分許同上甲男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抽動之方式為性交行為1次3110年3月14日日22時45分許同上甲男以其手指插入甲女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1次4110年3月20日日23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中西式早餐店」門口甲男以徒手隔著內褲撫摸甲女外陰部,並抓甲女的手撫摸其自身之生殖器,而為猥褻行為1次附件:本院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53號調解程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