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 律師
被   告 乙○○ 男
被   告 萬事達通運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北交簡字第六四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劉亭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繡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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