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30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俊維 律師上訴人乙○○
己○○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縣烏日鄉第三鄰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複代理人 石娟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月19日下午3時20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A